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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地税发票衔接

  来源:新京报

  从5月1日起,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细心的朋友一定注意到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取得的发票正在发生着一些变化。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北京地税局和北京国税局针对原地税发票的退票、补开、使用期限及缴销处理出台了相应的衔接政策。

  退票后应到国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4月30日前已提供应税服务并已经开具发票和缴纳了营业税,但5月1日后遇到发票金额或名称开具错误等问题,现在需要办理地税发票退票应重新开具发票业务,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政策规定,不得再开具地税发票,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发票全联次收齐,然后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纳税人退票后需要重新开票的,国税机关先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应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对于已缴纳的营业税部分,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纳税人退票后无需重新开票并申请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的,可以到原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退税手续。未开具地税发票的应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领取的原地税发票可使用到6月30日

  根据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国税局监制管理。除此之外,其余原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纳税人4月30日之前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如医院、博物馆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其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办理地税发票缴销后才可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政策要求,对于试点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地税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对于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只有在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才可领用。而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处理。原地税发票缴销程序分三步处理:

  第一步,先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

  第二步,到地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办理原地税发票缴销手续。

  第三步,到原发放税控收款机的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器具注销手续。

  (关芯、孙洁、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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