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浙江/江苏/湖南等多地发文,允许顺延工期/防疫费用列入造价!
山东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工期调整
工期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
· 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
· 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 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浙江
浙江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发布18条政策举措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针对建筑企业,《通知》提出:
1、工程造价调整
·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2、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另外,针对防疫经费怎么标准,工程造价怎么调整,各地住建部门陆续出台具体措施文件。
湖南
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江苏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二、承包人需要承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三、发包人需要承担:
1、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
2. 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
3、相应的赶工费用
4、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郑州
郑州市住建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自2月13日起,
· 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 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 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厦门
厦门市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若干指导意见》。
一、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
二、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
三、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建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应予以顺延。
北京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建筑材料供应工作协调机制和工程造价调整工作协调机制,重点监控建材价格波动情况,发现有恶意涨价行为及时查处,跟踪、协调和指导市场材料和人工等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
青岛
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
· 对省外返青人员必须自入青当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对省内返青人员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进行隔离观察。
· 在施工现场内划定独立区域作为隔离观察区。
· 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筹备、建筑材料进场存在困难的,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解决。
· 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三明
三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应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明确:
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后,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按实计算,列入工程项目措施费计算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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