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又有一系列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这些新规与政府采购实践息息相关,将给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一些变化。快来看看都是哪些新规!
全国性新规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的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新规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提高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限额标准。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从200万元提至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100万元提至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则从50万元提至100万元。同时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之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诸多要求。其中不少内容需要招标采购单位在组织招标采购时落实,有的内容需要有关专家在参与论证时加以注意。37号令对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也提出了不少要求。
其中,招投标中须重点关注的内容:根据37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法律责任也予以了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新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8〕14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出台后,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货物类: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服务类: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8〕14号)要求,广西各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再自行确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关于调整部分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8]28号)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鲁发改[2018]490号),山东省财政厅对《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7]62号)及《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63号)中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项目的招标标准进行了调整。
工程项目招标标准由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标准由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标准由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其他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保持不变。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了入库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8]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该省政府采购活动,保障供应商参与该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利。《通知》包含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设置的现场报名、登记或确认等环节;获取(购买)、下载采购文件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等有关事项。《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通知》明确:一是对确定(自行确定)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法规规定的收取方式、退还方式和收取比例,不得超标准收取。二是对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收取的具体数额、收取和退还方式(含时间),不得规定提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时限,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截止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时限前交纳即属交纳了保证金。三是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数额、收取方式和退还期限,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超额收取保证金、未及时退还或不退换保证金,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外,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黑财采[2018]7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三个方面列出了33种禁用内容。
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不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款。 负面清单包括: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内的各标段(包)不得兼投的;等等。
上述负面清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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